涉摑學生男教師今脫罪 官:事主證供誇張失實或在父親影響下作供
男教師摑學生則仁中心陳洞仁
群育學校香港扶幼會則仁中心學校男教師,被指去年10月上課期間摑穿當時15歲巴基斯坦籍學生耳膜,男教師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惟案件昨經審訊後,裁判官今指事主證供誇張失實、絕不可信,在不需考慮被告犯罪意圖及不需考慮辯方證供下,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兼可獲訟費。
控方反對被告陳洞仁(40歲)的訟費申請時透露,昨日案件開審才聽到事主疑侵犯被告乳頭、涉嫌報假案,亦是首次得悉事主入稟狀事宜,惟辯方指7月已將附有入稟狀副本的信件寄給律政司,律政司亦已收妥。主控翻閱手上文件後,說沒有相關信件,但改稱不反對支付訟費。
裁判官更指,案件為「不幸嘅發展」,如雙方昨進行結案陳辭,便可省回今天訟費。
裁判官在裁決中指出,事主案發當日到明愛醫院急症室求診,陳慧紅醫生診斷其聽力正常,左耳雖因耳垢阻塞無法檢查耳膜,但證實事主能聽清楚耳語及重複內容。事主兩個月後被轉介至耳鼻喉專科,覆診醫生鄧宇浩診斷其失聰與案件無關,毋須再覆診,惟事主父親堅持要覆診。裁判官認為獨立的醫生證人能完全反駁事主所稱傷勢,而事主由父親代其入稟高院索償,牽涉個人利益,故接納兩名醫生證供為事實,不接納事主證供。
事主對於辯方指其父親為取得約395萬元賠償金而報假案、案發時有否以手指夾被告乳頭等問題時,均行使免自招入罪的權利而拒絕回答,裁判官認為辯方的指控或為事實,並指「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
官又指事主證供有很多嚴重問題,不排除是深思熟慮,甚至在父親影響下作供,批評其證供誇張失實,隱瞞對自己不利的事實,認為絕不可信,若因此而將無案底的老師定罪,並不穩妥且不負責任。
男教師早前否認有掌摑,自辯時指學生兩度侵犯其乳頭,當他撥開其手時意外接觸其嘴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