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控一方認為證據準備妥當後,可要求被告在裁判法院答辯,或提出轉介較高級別法院處理。根據《裁判官條例》,律政司長有權在任何階段介入案件,終止檢控撤回案件,介入權力適用於任何控罪。
陸指以本案指控的嚴重程度而言,轉介區院或高院可說是理所當然,但由於這種情況在本港罕見,或需法庭就轉介程序提供指示。大律師潘展平同樣表示,未曾見過在區院或高院審理的私人檢控個案。
裁判法院可判的最高刑罰一般為監禁兩年及罰款10萬元,如果處理兩項或以上罪行則可判監三年。若案件嚴重,需交付高等法院進行公訴,被告人有權在裁判法院要求初級偵訊,先由裁判官審視控方是否有足夠證據,可傳召證人作供。《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列明,提交高院審訊的公訴書須有律政司長簽署。
■記者勞東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