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黃國桐律師行於九七年受委託處理一宗樓宇買賣,負責該買賣的黃國桐認為文件沒有問題,而未有為委託人作出查問,令委託人於其後因一度無法順利出售樓宇而蒙受損失。委託人早前入稟索償,區域法院昨裁定律師行需為事件負責,下令律師行賠償二十萬一千元及利息。
原告人廖滿萍(譯音),被告為曾一同開設律師行的黃國桐、黃宏孝及李鐵輝,黃、李二人已於九七年底離開該律師行。法庭昨裁定由於黃國桐在九七年處理本案時未有履行職責,提醒廖有關一份授權書上的簽名及身份證明文件,與樓宇買賣合約中的不同,令廖未能於○一年八月以一百二十萬元出售該美孚新邨單位。黃則認為賣方的身份十分明確,提出澄清要求實屬愚昧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