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法定人數機制屢被扭曲。有議員強調達到法定人數數目屬於集體責任,更有議員指出既然有法定人數,即是設計原意已預期議員不會在議事廳內,但是一眾議員有意無意迴避了半數是一個非常低的門檻這個議題。機制設立在這個門檻就清楚表示不論任何理由,假如沒法達到這個最低門檻,會議就沒有足夠授權或代表性。立法會議員在議事廳不單是要聆聽和表決,而是要發言。即使廢除功能組別後,假如只有少於半數選民授權的人發言及詢問,會議代表性極低,亦同時剝奪大部份選民透過議員作出詢問和發表意見的機會。無論任何理由,低於半數議員在議事廳,議會都未能代表整體公眾。
半數議員在席這個門檻實屬非常低。有任何派別可以以任何手段導致議會流會,即代表其他派別沒有足夠授權。如果單一派別獲得議席越多,出席會議人數可以較多,對方可以點人數機會亦越少。如果一個派別僅僅獲得過半授權,仍有議員無法在議事廳內,就清楚表明授權基礎不足以隨便進行會議,應該要較審慎,待有較多議員在席才有足夠代表性。但現行政制下,即使加上功能組別仍然無法達半數議員在席,代表性嚴重不足,根本不應讓會議繼續,否則將會剝奪公眾對任何會議議題瞭解的機會。
至於機制是否被濫用則絕對不是由議員決定,而是由選民決定。可以啟動這個機制就已經代表該會議中的議員未能代表公眾,任何指責亦絕不能代表公眾意見。立法會議題關乎社會上下,任何倉卒立法或先立後改都會對社會造成極大影響和不便,更會影響社會穩定,每一個議題都應該要以最嚴謹標準探討。鼓勵社會接受隨便開會和隨便立法是極不恰當的言論,發表這些言論的立法會議員有必要認真看待自己作為議員身份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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