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的《防止賄賂條例》,曾蔭權本來極有可能因收受利益,觸犯條例中第3條和第8條,被廉署成功檢控。但由於立法會08年修訂《防止賄賂條例》時,政府和建制派力阻將特首納入條例規管,結果變相「放生」曾蔭權,令他較難受法律制裁。
原本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禁止公務人員未經許可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第8條禁止任何人與政府或公共機構交往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政府或公共機構僱員提供任何利益,不過政府在08年修訂《防止賄賂條例》時,以特首有獨特憲制地位及技術問題為由,不支持將特首納入有關條例受規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