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傷「攝車罅」法國女 高級督察不小心駕駛罪成罰款兼停牌

蘋果日報 2018/12/07 12:49

危險駕駛高級督察

休班高級督察於灣仔道駕駛電單車越線爬頭,撞傷一名過馬路的法籍女子,令她當場斷腳受重傷。高級督察事後被控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罪,在區域法院受審後,法官今裁定他罪脫,但改為裁定他不小心駕駛罪成。法官認為本案屬中等程度的不小心駕駛,但沒證據顯示傷者有永久傷殘,判被告罰款4,000元、停牌6個月,並須自費參加駕駛改進課程。
案件今在區域法院裁決,近60個旁聽席幾近坐滿,部份為被告何蔚貽(47歲)的同袍。法官李慶年裁決時指,去年12月5日案發時,被告沒有衝紅燈或超速,亦沒有越過雙白實線等,未有嚴重不當的駕駛行為,但他曾爬頭越過虛線,在非行人過路處撞上從兩車車隙步出的傷者Benazet Virginie Andree Ida。而傷者步速正常,對駕駛者而言實屬突然。
李官續指,即使駕駛者沒有全神貫注留意路面情況,或因事出突然而未能立即作自然反應煞停車輛,其駕駛方式不一定構成危險駕駛。一名駕駛者在電光火石間所做的決定或行動,不一定會達到最理想的程度;一些稍遜理想的行為,亦不一定構成危險駕駛。李官指,本案欠缺足夠證據,證明被告事發前及事發時的駕駛行為,遠遜於一名合格謹慎的駕駛者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故裁定他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罪名不成立。
認為被告沒有適當專注及謹慎觀察路面情況
然而,李官指被告曾向到場調查警員承認,事發時車速約為每小時30公里,碰撞前在救護電單車右邊掠過,並越過虛線強行切入對面行車線或超越前車。法官認為,若被告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才爬頭及越過虛線,並在視線足夠及車速極緩慢的情況下,理應可避免撞到傷者,故認為被告沒有適當專注及謹慎觀察路面情況,或沒有合理顧及其他路面使用者,因而引致意外;被告的駕駛態度偏離一名合理及勝任的駕駛者應有水平,遂裁定被告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取得電單車駕駛執照近30年,沒有危險駕駛及不小心駕駛前科,只曾有不遵守交通指示等定額罰款紀錄,而被告於本案中亦非衝紅燈。被告加入警隊近30年,現任職高級督察,月入8萬元,曾獲指揮官嘉許。被告與妻子離婚後,需照顧八旬父親及八歲兒子。他已因本案受到相當的情緒困擾及壓力,亦影響他的升遷。
【案件編號:DCCC533/18】
記者戴國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