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時為廉署總調查主任的朱敏健,昨在區域法院接受盤問時指,女職員於○四年七月十三日簽署參與受保護計劃的諒解備忘錄,署方則於三天後,即七月十六日才簽署有關文件。根據保護證人條例,證人必須在署方簽署後才屬正式加入該計劃,而證人的身份亦須保密。
朱續指,當大律師艾勤賢於七月十四及十五日前往廉署總部要求接觸女職員時,雖然署方仍未正式簽署有關文件,但他已當女職員為受保護證人。他表示,由於廉署從未處理過有關人身保護令的案件,所以當艾稱會申請人身保護令後,便與另一名助理處長李寶蘭,向當時的政府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黎恩尋求法律意見,並在律政司指示下委託資深大律師麥高義代表廉署出庭。
案件編號︰DCCC29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