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指,被告的派信範圍為黃埔花園一帶,但按八達通紀錄,被告當值期間卻乘小輪來往尖沙嘴和中環碼頭,另廉署人員跟蹤被告,發現他有6天在下午約1時換上便服離開派遞局,到土瓜灣的酒樓飲茶,歷時約兩小時。
現已退休、案發時為被告上司、尖沙嘴派遞局郵務主任嚴立權作供,指每天早上局方會按郵件數量計算郵差是否要超時工作或需超時多久,另郵差要按指定的路線派信及在指定的一小時內午膳,派完信後要即時返回辦公室,但若想短暫離開崗位也可,「落去買個包,3、4分鐘係可以接受,但要飲茶,食一個長時間係唔可以」。至於若郵差在預定的加班時間前完成工作,嚴稱不會扣減超時補水。
嚴接受辯方盤問時指出,雖然派信路線及何時用膳都有規定,但是視乎工作的情況,可以稍為延遲午膳時間,惟不能派完所有信才用膳,「如果派晒先食飯,係違背守則」。
辯方質疑,若郵差中午時已派完所有信,是否也要烈日當空下等一小時才可吃飯,難道如此沒彈性?嚴回應稱:「我冇咁嘅權力去准許(非指定時間用膳)。」
嚴解釋,有關規定是一項約束,裁判官王證瑜表示,看不到不按規定、多派幾個地方才食午飯有何分別,質疑:「約束(派信)次序,要約束埋幾時食飯?早啲肚餓唔可以早啲食?」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WKCC433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