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中國網絡沙皇」之稱的中宣部前副部長、網信辦前主任魯煒(59歲)受賄案,昨在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魯煒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罰款300萬元人民幣(下同,約351萬港元),並對其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魯煒服從判決,當庭表示不上訴。
判決指,魯煒2002年至2017年,利用擔任新華社副社長、北京市副市長、國家互聯網訊息辦公室主任、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副主任、中央網絡安全和訊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中央宣傳部副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網絡管理、企業經營、職務晉升及工作調動等事務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索取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3,200萬多元(約3,800萬港元)。判決內容意味魯煒在職業生涯後半程15年的竄升期中,每一步都存在污點。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出,被告魯煒受賄罪成,涉及巨額,應依法懲處。鑑於魯煒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入獄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