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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錘定音】用GPS查案違法!台最高法院判士官長拘役50天

蘋果日報 2017/12/01 14:55

台灣私隱GPS定位辦案

台灣海巡署士官長王育洋3年前為查緝私煙,在一名陳姓男子的貨車底盤偷裝GPS衞星定位追蹤器。陳男指控王男妨害秘密,聲請交付審判。最高法院認為,車輛行駛軌跡等定位資訊,等同司機不欲人知的「非公開活動」,不得以辦案為由,用GPS追蹤器,無故竊錄。法院今日維持二審見解,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機會妨害秘密罪判王男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5萬元(新台幣‧下同;約1.3萬港元),緩刑2年定讞。
案件是台灣最高院首度針對坊間常見偷裝GPS定位追蹤器案例表示法律見解,明確界定「車輛行駛定位資訊屬於駕駛人非公開活動」,但台灣《通訊監察及保障法》尚未規範司法機關如何運用GPS追蹤器辦案,在修法前無從聲請法院准駁,最高院此一判決見解,恐將面臨學界與實務界質疑與挑戰。
判決指出,王男任職海巡署岸巡總局南巡局五二岸巡大隊士官長,先前查獲蕭姓貨車司機駕駛漆有某公司名稱的貨車載運私煙,懷疑該公司其他貨車司機可能涉案。2014年6月28日晚間8時許,王男在陳男私人購買、靠行該公司的貨車底盤偷裝一部GPS定位追蹤器。
連續監控7天後,同年7月4日下午接近4時許,王男找到陳男停車處,伺機拆下追蹤器,當場被陳男發現報警逮捕。王男起初指,路過發覺車底有異狀而趨前查看,後稱還沒完成偷裝就被發現,被送辦才坦承為辦案而擅自安裝定位器。
王男強調並非「無故」監控,蒐集的是車輛行駛軌跡等定位資訊,沒針對陳男個人隱私,何況車子在路上跑,路人都能看見,不算「非公開活動」。
檢方認為本案GPS追蹤器僅能回報定位資訊,無法竊聽或窺視當事人非公開活動,陳男本身有多次走私前科,王男因辦案合理懷疑而發動調查,屬於正當職權行使,且調查尚無收穫就被發現,並非王男故意違法不報告上級,據此將王男不起訴處分確定。
陳男不服,聲請將王男與一名吳姓同袍所涉妨害秘密、侵入住宅等罪嫌交付審判,高雄地院僅裁准王、吳2人所涉偷裝GPS定位器妨害秘密罪嫌交付審判。一審指吳男不知情,判處無罪確定,但認定王男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依妨害秘密罪判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4萬元(約1萬港元1)。
檢方為王男的利益上訴,認為王男基於辦案需要裝設GPS,行為不具違法性,應判無罪。高雄高分院二審認為,GPS追蹤器可連續多日、全天候不間斷追蹤他人車輛行駛路徑及停止地點,這些看似零碎、微不足道的活動資訊,經由「拖網式監控」大量蒐集、比對,將可鉅細靡遺掌握被監控者行蹤。
二審法官指出,藉由前述方式,包括被監控者的慣用路線、行車速度、停車地點、滯留時間等訊息都可一覽無遺,「人力跟監」無論在追蹤定位功能、侵害隱私強度、取得資訊總量、不受空間限制等面向,都比不上使用GPS追蹤器。
二審法官認為,王男辯稱僅用GPS追蹤器彌補辦案人力不足的說法,不具備法律正當性,且王男是執行公務員職務時觸犯本罪,依法須加重刑責,據此改判王男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5萬元,但考量王男願賠錢和解,因陳男堅持王男須以任職單位之名登報道歉,雙方協商,法官判王男緩刑2年。
台灣《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