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天琦判囚】湯家驊指嚴重過船民暴動 六七時用不同條例判決

蘋果日報 2018/06/11 15:20

梁天琦施君龍網民hot talk

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因前年涉嫌參與旺角騷亂,被裁定一項暴動罪成,並承認一項襲警罪,法官今判梁入獄6年,建制派及民主派議員也認為刑期重。資深大律師、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認為,梁天琦的判刑「重咗少少」,但亦符合法律基本精神,因現今社會太多因為政治爭拗而破壞社會安寧的例子,法庭一再強調政治動機並非考慮因素,而有太多此類行為,判刑有警惕作用比較重要。
湯家驊指用現行公安條例作控告的案例只有2宗,就是白石船民暴動以及喜靈洲戒毒所暴動,相比之下,今次案發地點在鬧市,襲擊執法人員行為嚴重,令很多人擔憂自身安全,嚴重性遠超2宗案例。1989年白石越南船民中心暴動案及2000年喜靈洲戒毒所暴動案,兩案均是區院案件,參與暴動人士原分別判囚9個月及3年,律政司均就兩案向上訴庭申請加刑,最終兩案刑期分別改判為5年及6年。
根據資料及過往報道,1989年9月27日,白石難民營內約有20名越南船民手持木棍及鐵通自製的武器毆打其他敵對難民,最後演變成暴動,需警方介入制止;最終警方以暴動罪拘捕多名難民。2000年6月4日的喜靈洲案例,當時有近200名喜靈洲本地囚犯圍堵越南囚犯倉,其後縱火及投擲起火物件,揚言要燒死越南人。最後警方出動催淚彈平息動亂,多達80人被捕。
網民亦除將此案,與1967年左派暴動輕判個案比較。湯家驊強調,此案引用的公安條例在1970年才通過,與六七暴動案件所用的條例不同,用數十年前的社會準則去衡量今天的社會行為是否恰當,值得討論。
有人更將案件與誤殺案判刑相比,網民舉出2000年釀成2死40多傷的入境處縱火案作例,指當年在入境處以「天拿水」縱火,令公務員殉職和示威者不治的主犯施君龍,被判誤殺罪成,入獄8年,刑期僅較梁天琦的暴動罪多2年。
本港博客葉一知在facebook,施君龍純為私利、縱火殺人,僅被判誤殺囚8年,反觀梁天琦被控暴動罪,須入獄6年,另一被告更被判囚7年,「所以話,殺人放火金腰帶呢句話係至理明言嚟㗎!」
2000年8月2日,施君龍等7人及其餘示威者為爭取居港權,在入境處大樓守候,要求處長接收請願信但不獲受理,後來入境處決定清場,有示威者潑天拿水及點火,高級入境事務主任梁錦光及示威者林小星被燒傷,9日後傷重不治。主犯施君龍最初被判謀殺罪成,須終身監禁,後獲改判誤殺罪成,入獄8年,2005年獲釋返回內地,6年後獲發單程證來港。
此外,靠無牌擺賣為生的巴基斯坦裔小販,2015年在中環擺檔賣帽時,遇食環署執法,欲收拾檔口離去,遭小販管理隊主任「森哥」胡廣森阻止,兩人拉扯期間,森哥被推跌,後腦着地,留醫3天不治。小販承認誤殺,被輕判監禁1年。本地專欄作家陶傑在facebook重提此案,慨嘆「騷亂擲磚頭判(囚)7年,誤殺則僅判(囚)1年?不知是香港司法特別大愛包容『巴裔』和小販行業,還是一條人命賤於一塊磚頭?」
網民點睇
Sunny Ng:施君龍坐完監,仲可以攞到居留權,然後叫我哋滾出香港
Kanon Yip:既然輕微犯錯都要重判,下次冤氣大爆發時,市民就不會手下留情
Mondy Wong:梁天琦囚6年?唔L係呀?殺人放火都未使咁重
Thomas Kam:這個社會從來都沒有公平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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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君龍(左)在入境處縱火,誤殺2人,被判囚8年。至於巴裔小販(中)阻食環署執法,推跌職員令對方傷重不治,錯殺罪成被判1年監禁。《蘋果》製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