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金貝理指,被告梁灝文案發時年僅19歲,雖然死者頭部的致命傷非被告所致,但他明知死者頭部受重創,仍對死者拳打腳踢,故需為死者的死亡負上共同責任。法官又指,無論被告一方當時如何憎恨死者,亦不應打死他,直言被告出獄後仍可與家人團聚,但死者卻從此與親友天人永隔。
事發於尖沙嘴金龍中心Club A-Plus,案情指2017年10月1日早上約7時45分,舞池有人爭執推撞,31歲死者阮文俊(Nguyen Van Tuan,31歲)遭被告與另外約四人包圍及拳打腳踢。其間一名在逃男子拿起厚身威士忌瓶,對死者爆樽打頭。死者頭破血流倒下,看似不省人事之際,在逃男子再次以玻璃樽扑頭,並向同黨大叫「打X死佢」。眾人繼續施襲,在逃男子用力踩死者頭部。死者的朋友嘗試調停及報警,但職員要求他們在酒吧範圍外才可報警。及後被告與其他施襲者逃離現場。
案件編號:HCCC4/19
■記者楊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