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局營運基金將多收牌費撥庫房 終院裁定違憲

蘋果日報 2017/12/27 13:37

電訊條例營運基金香港電訊有限公司終審法院通訊事務管理局

通訊事務管理局2013年下調電訊商部分牌照費,電盈(00008)與其他電訊商不滿減幅太低,指局方旗下的營運基金每年賺取的回報遠高於所訂立的回報率,剩餘資金撥入庫房,要求通訊局退回多徵收的牌照費及進一步下調收費不果,電盈同年入禀司法覆核。電盈等在原審和上訴皆敗北,後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今頒下判詞,5名法官一致裁定電盈上訴得直,指局方根據《電訊條例》所徵收的牌照費不應視為庫房收入,並下令局方支付電盈等訟費。
兩名上訴人包括香港電訊有限公司和香港電話有限公司 ,答辯人則是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和通訊事務管理局。
電訊牌照費佔局方旗下的營運基金逾9成收入,電盈一方指出營運基金每年固定資產目標回報率設定為8.5%,但2006至2011年六個財政年度,回報率由24.3%至48.8%不等,多年來累積多收的回報達2.5億元。電盈認為營運基金只能收取足以支付運作的牌費,將多收的牌照費納入庫房屬違憲。
終院法官指指根據《營運基金條例》,設立營運基金之目的是用於應付基本本身的開支,並沒有任何條文談及其中的一個目地是將所產生利潤轉撥政府作為一般收入。
終院法官指出,局方在釐定牌照收費時、以及拒絕進一步調低綜合傳送者牌照的顧客接駁點費用時犯了法律上的錯誤,指局方根據《電訊條例》向電訊商收取牌照費的同時,不可將相關盈餘收入以稅收的名義撥歸庫房;亦不可將旗下營運基金的盈餘資金轉撥政府一般收入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