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內地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刑事起訴郭,指他作為香港公司董事,隱瞞內地公司股份分紅,提取招商銀行主張屬其抵押品的分紅款項共6,000多萬元人民幣(逾7,000萬港元)。
郭在一審時被法院判處無期徒刑,他提出上訴不過被駁回,2012年他獲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減刑至有期徒刑18年,現時已經在內地服刑超過10年。
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認為,郭的案件是將香港的一宗民事案不合理地改由內地成為刑事案處理,反映政府修訂《逃犯條例》容許香港將逃犯移送內地,存在憂慮。
涂謹申又指,在現時無引渡下,郭觸犯民事案也能在內地被捕並被控刑事,一旦落實引渡,港人以至其他來港人士將會更加擔心自身安全。
■記者謝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