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代理夠「甚為不滿」咯,不過佢哋人微言輕,如果反對唔到,假設真係有GST嘅話,已經諗好對策。地產代理佣金將來要畀5%銷售稅,商舖寫字樓交易要交5%稅,例如一幢二十億元嘅寫字樓大廈,銷售稅就係一億元,咁大數目,邊個會真心願意畀呀?如果物業由英屬處女島(BVI)空殼公司持有(A公司),買家以另一間BVI公司(B公司)入貨,於是買賣雙方傾妥條件後,與代理一齊去澳門簽訂公司買賣合約,B公司買入A公司嘅100%控股權,當足係「境外交易」,避晒銷售稅。
當然,B公司買A公司,涉及盡職審查,法律文件複雜好多,但對國際地產基金以及大戶嚟講,完全冇難度;對旺角阿叔去買一間砵蘭街旺舖而言,用BVI公司進行買賣,當然係麻煩到極。結果係點?咪益晒啲大戶囉!億億聲嘅交易唔使畀稅,幾百萬嘅交易就交到足,肥彭講累退(regressive),並非空言。
GST或銷售稅最令人不滿之處,唔係累進累退,而係太過繁瑣,徹底破壞香港稅制嘅最大優點──簡單取勝。呢樣係香港嘅比較優勢,競爭力秘訣,香港有乜理由自斷一臂,學其他國家搞人民最討厭嘅稅種吖。請唐司長心平氣和地再想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