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官信納被告打算在陳面前自刎,兌現多年前向陳以死證清白的承諾,不是旨在恐嚇和傷害他人,沒故意使陳受驚。涉案菜刀用於傷害自己而非別人,不符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定義。
被告昨親自求情稱,現與第三任內地妻子育有2歲女兒和11歲繼子,妻子及繼子已獲批單程證準備來港,希望盡快出獄賺錢養家及照顧子女。聲稱案發前應妻子吩咐才買菜刀的被告,昨一度要求取回菜刀但被拒。
被告聲稱2008年遭警員毆打,卻反被控襲警,受審後脫罪。被告就事件向警隊索償,2013年及去年先後被陳嘉信及另一法官李樹旭判敗訴。去年10月17日案發當天,他在高院得知上訴失敗並須支付萬多元訟費後,到陳嘉信正開庭的法庭內生事。事隔近8小時後,被告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陪同下到灣仔警署自首,並向到場記者鞠躬認錯。
案件編號:DCCC1163/17
■採訪楊思雅、撰文伍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