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指出,其中一宗申請,招股章程初稿中未出售物業單位的估計資本值,錯誤計入已出售單位的價值,結果誇大約3倍。
另一宗申請,上市申請人的收入在最近的財政期內上升超過1倍,其中相當大部份收入增長來自1名客戶。申請人聲稱早於6年前已開始與該客戶合作,但經查詢後發現,該客戶5年前才成立,約1年前才首次向申請人發出定單。該客戶最初被指是行內提供專業解決方案的公司,但後來被揭發只是一家「一人貿易公司」。保薦人獲悉上述誤差後才對該客戶背景作出進一步盡職審查。
另有3宗個案的上市申請人在業務紀錄期內錄得的毛利率,遠超同業水平,但最初提供的解釋並不具體或欠缺理據支持。
證監稱,一些因處理期限已過而失效或被自行撤回的申請個案中,常見披露缺失,令人質疑負責這些個案的保薦人是否察覺該等事宜。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圖)表示,即使上市申請因處理期限已過而失效或被撤回,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可構成罪行,保薦人亦可能遭受紀律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