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兇案動機常與金錢或感情有關,要置人於死地後再分屍,顯示仇恨極深;而欺騙感情所引發的仇恨往往比金錢問題更為強烈。黃成榮估計,兇手可能是在殺人的過程中,仇恨情緒不斷激發達至極點,進入完全失控的狀態,最後將殘肢拋落街作為發洩,當中可能完全沒考慮後果。
第二、兇手可能一早已打算與死者同歸於盡,故沒有想過要如何暗中棄屍,以逃避警方追捕;若情況果真如此,兇手很可能會在短時間內在附近尋死。
第三,兇手可能有精神問題,且有嚴重暴力傾向,或是長年累月的積怨,觸發極端兇殘的殺人行為;或是因出現幻覺,以為死者是對其不利。甚至以為死者是惡魔,遂在完全瘋狂的狀態下,要對方「徹底消滅」。
近年本港最轟動的碎屍案,要算16歲援交少女王嘉梅,她於08年被發現遭斬頭、四肢及削肉,分別丟進馬桶及棄於豬肉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