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開案時指,被告與事主同在銅鑼灣一間酒吧工作,被告任廚師,事主任酒保,被告別名「阿靚」,兩人於案發前一晚均要上班,當晚約好同事在打烊後飲酒消遣,案發日清晨4時許,兩人與同事到另一間酒吧玩樂,事主喝下四至五杯威士忌加冰,但因她酒量好,酒精並未影響她的神志,她與同事玩樂至早上8時,便與被告陪同一名女同事離開。
被告其後藉詞自己家住灣仔,較事主的寓所近,邀事主到其家小睡。事主不虞有詐隨被告返家,她進入被告睡房睡覺,其後被告用上身將她壓住,脫去她的褲子將她強姦,她高呼掙扎但不得要領,她其後返家後由朋友陪同報警。
案件編號:HCCC11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