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任宏昨天在電台節目《香港家書》提到,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新修訂,對提升個人資料私隱保障非常有意義,但他留意到部份人認為保障個人資料私隱是一種負擔,並認為是擾民,妨礙正常商業運作。蔣任宏指,保障個人資料私隱,不但是為了捍衞基本人權,亦是現今資訊科技年代發展的必然趨勢。署方會繼續與社會各界保持聯繫,留意國際發展及科技轉變,確保修訂後的條例與時並進,並有足夠的規管能力。按新修訂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如資料使用者不依從執行通知,即屬犯罪,如故意重複違反規定,更可被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如屬持續罪行,可被每天罰款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