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稱誤信經紀沒有申報租金收入 女教師聯同丈夫逃稅20萬元遭還柙或須判監
逃稅黃玉玲余蔭偉
一對分別任職教師和品質監控經理的夫婦,自言誤信地產經紀建議,未有主動向稅局申報出租物業收入,直至稅局發現後才補繳交。兩人共在十個課稅年度漏報逾174萬元租金收益,涉及20萬元稅款。兩人今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10項蓄意意圖逃稅傳票控罪,並聘用資深大狀代為求情。不過,裁判官認為以兩人的學歷和職業,不可能不知道必須如實報稅,認為要判處監禁刑罰,遂將兩人還柙至下月15日,索取背景報告再判刑。
兩名被告分別為黃玉玲及其丈夫余蔭偉,兩人今聘請資深大狀余承章代表出庭。首被告承認於2008/2009至2013/2014共六個課稅年度漏報118萬元租金和利息收入,涉及稅款14萬元;次被告則承認於2011/2012至2014/2015共四個課稅年度,漏報56萬元租金和利息收入,涉及6萬元稅款。本案涉及兩人名下七個單位,但單位有買有賣,並非同時擁有。
案情透露,兩人在有關課稅年度,均報稱沒有物業租金等收入,惟稅局調查後揭發事件。庭上透露,兩人已繳清所欠稅款。辯方求情指,兩人因誤信地產經紀建議,誤以為不需要主動向稅局申報物業租金收入,直至稅局發現才補繳交便可。
辯方又投訴指,稅局於2012年發信要求被告補繳漏報稅款,被告亦已即時繳交;但稅局直至2014年才向兩人展開刑事調查,認為控方延誤檢控。惟稅局一方回應指,稅局不會即時對漏報稅項個案展開刑事調查,而是要直至搜集到足夠的資料後,才會展開。
署理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指,以被告的學歷和職業,不能接受兩人只因聽從地產經紀的建議,便認為毋須如實報稅。裁判官認為,兩人有責任核實地產經紀所言是否屬實。再者,兩人於案發期間曾得悉須補繳漏報稅款,事後理應醒覺自己須申報物業租金收入,但實際上卻未有如此。考慮到兩人犯案時間不短,而且相關稅款金亦不低,認為必須判監,遂將兩人還柙,等候索取背景報告再判刑。
【案件編號:KTS12981-12990/19】
記者楊思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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