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本案被告馬偉傑(20歲),裁判官並不相信他稱金勞的物主根本沒有手錶被扣的說法,因警員證人及事主均強調警方曾撿取涉案金勞,「唔相信警員會大膽到同疑犯(即事主)合謀講大話」誣衊被告。
至於涉案金勞去向,裁判官認為只有三個可能性,「一係警員唔知跌咗去邊、一係警員偷咗、一係被告偷咗」,他認為遺失財物只需直接向上級報告,警員沒必要將事情化大去誣衊被告。若金勞遭涉事三名警員偷取,裁判官指雖然「太陽底下咩事都可以發生,差館入面亦唔係未犯過事」,但質疑「三個人分,風險係咪太大?」遂裁定唯一可能性就是被告偷取了金勞據為己有。
就庭上質疑金勞真偽,裁判官未有直接作出判斷,但強調被告拒絕交還手錶,可見他當時是相信手錶是值錢的,並向被告謂「如果唔值錢,你絕對樂意交還喇,又唔係你犯錯」。裁判官又指不相信涉事警員一向做事均有水準及專業,之前應發生過類似事件,只是事後成功追查回來。被告還柙至下月3日,等候教導所報告判刑。
案件編號:KTCC5744/15
■記者楊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