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傭患癌被炒指僱主涉歧視索償30萬 僱主關注組籲事前諮詢留紀錄

蘋果日報 2020/12/22 21:08

平機會外傭殘疾歧視條例

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今日(22日)根據《殘疾歧視條例》(香港法例第487章),代表一名外籍家庭傭工(申索人)向區域法院提出法律訴訟,申索人指稱她的前僱主(答辯人)基於申索人的殘疾(宮頸癌)及相關病假,終止其僱傭合約;據悉要求僱主賠償約30萬,並提供書面道歉及推薦信。
香港外傭僱主關注組召集人徐曉彤指,僱主遇到類似情況應先諮詢勞工處、平機會等方面意見,更不應將患病直接寫作解僱理由。

解僱信明確指因病患解僱申索人

平機會今日根據《殘疾歧視條例》(香港法例第487章),代表一名外籍家庭傭工(申索人)向區域法院提出法律訴訟,申索人指稱她的前僱主(答辯人)基於申索人的殘疾(宮頸癌)及相關病假,終止其僱傭合約。
申索人在初步診斷驗出患有宮頸癌後,請了大約3個星期的病假;當申索人確認患有第三B期宮頸癌幾天後,被答辯人解僱,答辯人更在解僱信中明確地表明,因為申索人的病患和相關病假而將她解僱。
據了解,女事主是菲傭,去年事發時38歲,現要求僱主賠償約30萬,並要求提供書面道歉及推薦信。
empty
外傭僱主關注組召集人徐曉彤指明白患癌或患病傭工多數因想留香港就醫不希望被解僱。 資料圖片
香港外傭僱主關注組召集人徐曉彤指,一般情況下,若外傭確診患上嚴重疾病而失去工作能力,僱主應聯絡中介公司、勞工處及平機會尋求協助,不應即時解僱外傭,否則平機會有權控告,加上今次僱主將患癌直接寫作解僱理由,形容如「撼頭埋牆,單案好好做」。

若僱主認為外傭失去工作能力 應尋求醫生證明

徐曉彤指,僱主如認為外傭失去工作能力,應尋求醫生證明「unfit to work」,並分別以外傭和僱主角度去信平機會,查詢有關情況是否涉違反《殘疾歧視條例》:「佢當然唔會直接寫『可以炒』,但會講呢種情況下解僱算唔算違規,咁將來有白紙黑字證明,有個保障。」
徐又指,明白患癌或患病傭工多數因想留香港就醫,不希望被解僱,僱主應嘗試與外傭達成共識,如補償多少個月工資,避免對簿公堂,付龐大律師費。她又指坊間外傭保險一般已包公院住院費和藥費等,部份會提供如外傭患重病後,僱主需另聘工人的賠償,「可能一次性一、兩萬」,僱主可因應需要購買。
empty
香港家庭傭工僱主協會主席容馬珊兒呼籲僱主在與外傭簽約前必須查看醫療紀錄,以免出現入職後才發現患病的情況。 資料圖片

本港僱傭條例太過籠統

香港家庭傭工僱主協會主席容馬珊兒則指,需了解該名外傭為僱主工作多少年、事前醫療報告是否有患癌紀錄等,才能評估其索償合理性。她認為本港僱傭條例太過籠統,僱主遇上患病外傭時面對巨大責任和經濟負擔,不少公院醫生亦因私隱條例,不願意發出外傭不適合工作證明,增加僱主解僱難度。她呼籲僱主在與外傭簽約前必須查看醫療紀錄,以免出現入職後才發現患病的情況。
-----------------------------
《蘋果》英文版免費試睇:了解更多
英文版已登錄《蘋果》App,立即下載/ 更新iOS / Android
-----------------------------
支持蘋果深度報道,深入社區,踢爆權貴,即Like蘋果專題及調查組FB專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