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志榮表示,內地政府早於2005年通過《禁止傳銷條例》,2009年將有關傳銷行為增補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若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硂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下線的數量或其業績作為報酬依據,即屬違法。
陳志榮形容,近年傳銷在內地有如「傳染病」般發展,法例根據不同規模處不同刑罰,「係按照參與嘅程度判罪,如果有發展下線嘅判得重好多」,最高可處200萬罰款(約236萬港元);若任何人引誘硂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下線,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罰款,程度嚴重者更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及罰款。
■記者趙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