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香港鐵路有限公司,原被控一項違反《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的傳票罪名,涉沒有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早前聆訊時,控方指港鐵未有在工程車上提供安全的工作系統和監督,無法確保所有工作人員安全留在車上才開車,車門開啟時亦無警告裝置提醒員工。辯方則指,任何人未經批准,不可在案發現場落車,故毋須針對該地點制訂任何工作系統,強調工程車早在駛離車廠時,已有監督制度確保員工安全。
官昨指控方傳召的勞工處職業安全主任大部份工作經驗和所受訓練皆與鐵路事故無關,他就港鐵工作流程的意見,包括設點名制及車上應設響鬧裝置皆流於表面,未知是否可行;相反辯方專家對鐵路安全有實在知識,證供有道理及有實質基礎,衡量後認為控方未能證明港鐵沒設立安全的工作系統。
事發於前年5月23日凌晨,死者高瑞平(59歲)與三名同事在大圍車廠乘工程車沿馬鞍山綫路軌前往車公廟站,抵達時同事發現死者失蹤,死者後來被發現伏屍途中的路軌上。
案件編號:STS8873/17
■記者伍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