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續稱,戴展華於98年5月知他在屯門有地,遂找他洽談合作發展茵翠豪庭,他以好意頭的每平方呎328元賣地予均來集團的附屬公司,對方只需繳付一半價錢,另一半則當作他的投資,售樓後可平分利潤。
劉表示,他相信戴展華有能力發展該地產項目,可幫他賺錢,憑2人的深厚交情,他完全相信對方,故沒有參與項目的運作,全盤交予戴展華的家族處理。劉又謂,與戴展華胞弟戴志華並不相熟,於00年才首度見面,當時其公司似乎已出現問題。
辯方指,戴志華曾多番親到劉皇發的辦公室商談茵翠事宜,但劉說:「我多數去文華飲茶傾偈……我同佢大佬熟,同佢唔熟,好少同佢傾偈。」對於控方指遭戴志華涉嫌用作虛報承辦茵翠工程的5間公司,劉指稱,從沒有推薦該等公司承辦工程。
案件編號:HCCC3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