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昨表示,裁決影響日後由卧底進行偷錄的案件,因此促請政府將卧底偷錄行為納入須向法庭申請的範圍。
上訴庭法官張澤祐指出,本案的偷錄行為並非依法進行,與梁國雄截取通訊案相同,故卧底與被告的對話,法庭不應接納為證供,但另一名上訴庭法官鄧國禎雖然都認為法例違憲,但以原審法官犯錯為由撤銷該項控罪,與張官意見分歧。
至於第三位上訴庭法官楊振權,則認為法例沒違憲,但執法機關處理嚴重案件時,有權採取一切合理手法,只要被告有公平審訊,即使違憲取得的證據,也不應被摒棄,因此上訴理據不成立,駁回上訴。
三名上訴人分別為前警署警長林康國(44歲)、前警署警長簡國祥(41歲)及前警員詹輝強(37歲);林因串謀依靠賣淫收入維生及煽惑犯串謀兩項罪名成立,入獄3年1個月,上訴駁回;簡因串謀依靠賣淫收入維生及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兩項罪成,入獄2年10個月,雖然次罪的上訴駁回,但首罪上訴得直後,仍可即時釋放;詹因串謀依靠賣淫收入維生,入獄11個月,上訴得直,但早已服刑期滿。
案件編號:CACC52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