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警員證供不實 申索人要求賠償 官指沒基礎兼瑣碎無聊駁回申請
警員小額錢債審裁處梁滿祥利少傑
一名市民指控裝修工人進行工程時,擅自爆開他住所的洗手間門及牆磚。他不滿負責調查的警員馬虎,向投訴警察科投訴。其後他向裝修公司索償,並指涉事警員作供時作出不利及失實的證供來報復他,導致他部份維修費索償失敗,他就此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警務處處長及該警員申索2,000元維修費差額及200元情感傷害損失。不過,審裁官指一案不能兩審,加上訴訟欠缺基礎,毫無勝算,判他敗訴。
事源申索人梁滿祥於2016年找了一間工程公司,幫他位於油麻地的住所做工程。他指工人維修走廊地磚時,導致洗手間的門及牆磚損毀。當時他報警求助,有份調查的警員利少傑不但無拍照,更沒記錄損壞情況。他為此向警察投訴課投訴。
2017年,申索人就損失向工程公司索償5萬元復修費及租金損失等,審訊時他傳召了警員利少傑作供,但他稱看到利於作供前在庭外私自與工程公司代表交談,並讓代表閱覽案發記事冊,更在記事冊「加料」。申索人一度提出取消警員作為證人,但該案審裁官認為警員是重要證人,讓警員繼續作供。最終申索人部份維修費索償失敗。他不服,上訴至高院,去年獲判上訴得直,改判勝訴。
申索人認為利少傑在該索償案作出對他不利及不實的內容,包括指他跟工程公司達成和解,但實情根本並無其事。申索人認為,利少傑的證供會令該案審裁官認為他反口,而利這樣說,是為了報復他向警察投訴課作出投訴。
本案審裁官梁文亮裁決時指,申索人在本案提出的訴因或爭議點,已在上次訴訟提及,基於一事不能兩審原則,不可就同一訟因提出重審;加上警員的證供是否可靠,應在上一宗案件提出,不應另立新案。審裁官考慮案情後,認為事件欠缺基礎,毫無勝算,案件屬「瑣碎無聊」,判申索人敗訴。
【案件編號:SCTC13254/17、SCTC453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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