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府「競爭法」出籠「諮詢」,打擊民間企業壟斷,卻獨豁免政府,遭民間一致炮轟,指為干預自由市場。
曾特府如果相信「積極不干預」,則搞甚麼「競爭法」純屬多餘,如果政府要干預市場,卻又不止生意價格這一門。譬如銅鑼灣皇室堡,突然出現一幅三層樓高的廣告牌,用超強勁太陽大光燈瘋狂照射,刺目指數比國際超標四十九倍,被指為「光污」。
環保團體投訴,指強光滋擾民居。但在自由市場只要廣告商交得起電費,政府即無從干預。如果說強光滋擾民居,則民居反而可以關燈,以「鑿壁偷光」的成語故事,借對面的強光開枱打通宵麻雀,名正言順偷電,電費有對面廣告商代交,減少通脹壓力,何樂而不為?
環保人士指,做廣告,不一定要「鬥光」,並引述「外國城市如何如何」,不要凡事都拋出「外國」來崇洋,兼嚇人嘛,香港是中國人社會,中國「國情」要求:門高、狗大,勁招牌,面子第一。所謂「光宗耀祖」,所謂「面目無光」,「面子」必須以強光照明,有光就有「飛屎」,要「阻嚇」無良奸商效法秘密警察,以廣告大光燈來拷問民居中的小市民,唯一辦法,是政府鼓勵電燈公司大幅加電費,加到廣告商怕為止,但那時廣告商熄燈了,大家開枱,就要自付更貴的電費了。兩條路,任你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