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陳惠源指出,暴動是指最少三人共同作出挑釁或粗暴行徑破壞社會安寧。攜帶或使用防護裝備不代表意圖違法;但若為附和他人而說出「好嘢」、「掟得好」, 即使沒有親自使用暴力,也可構成共同犯案。陳認為本案人數不難舉證,有人掟磚掟石也屬暴動行為,推斷控方或因未能證明被告與暴動人士共同行事,才會撤控。
陳說現場影片有機會拍不到關鍵案情,警方證人也可能證供不一,且若警方拘捕多人,亦未必記得個別細節,故此被告在警誡下有否招認有重要影響。警察或會以「基本事實」、「不算罪證」等說詞,引導示威者承認一些情節,如是否在某地遭某警員拘捕、或有否在場拍手;看似無傷大雅,其實影響證供強弱。
■記者勞東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