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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贊成設立性罪犯登記制度
誘拐非禮四童工人囚8年

蘋果日報 2006/08/19 08:00


過去半年至今,已經有四名法官呼籲當局考慮設立性罪犯特別登記制度,避免孌童罪犯出獄後重犯。保安局昨回應稱,他們需要詳細研究設立「性罪犯或孌童罪犯資料庫」的可取性及可行性,且需要考慮資料庫用途、納入準則及私隱等各方面問題。
辯方律師昨表示,被告家庭環境欠佳,童年並不快樂,過往曾有被虐打、精神虐待及性侵犯的經歷,他與家人關係疏離,欠缺成年人朋友的網絡,較喜歡與兒童來往。
暫委法官潘敏琦判案時指,被告講述案發經過時,神情冷漠,毫無感覺,不能洞悉事件對事主的負面影響,他的性格孤立,內向,有孌童癖傾向及人格障礙,重犯機會極高,屬社會危險人物,專家建議他長時間與社會分隔,適宜接受心理輔導。
法官更斥被告食髓知味,重施故技,雖然他聲稱只是興之所至犯案,但他帶同玩具到不同的公園,尋找獵物,顯示他處心積慮,行為猖獗,較他過往案底更加肆無忌憚,今次案件首次涉及男童,顯示被告的孌童傾向已根深柢固,難以自拔,他雖為事主提供膳食及住宿,但與虐待及非禮禁錮無異。
法官續指,雖然被告並非從事有關兒童的工作,她亦贊成上訴庭副庭長司徒冕的建議,認為應該設立性罪犯登記制度,讓公眾對性侵犯的慣犯提供適當及有效的防範。
法官判刑後特別提出,她對案中12歲女童在無家長陪同下獨自乘車到公園玩耍感到驚訝,認為家長不顧子女安危,容許子女單獨外出,直至子女不見了,才乾着急,故要求社署跟進調查,考慮是否需要替事主申請保護令。
42歲被告譚耀成承認於去年10月至11月,三度在葵芳邨葵喜樓公園,非禮兩名五歲女童,並於11月6日在葵涌金龍工業中心,五度非禮一名12歲女童,及四度非禮一名5歲男童。
案情指,去年11月5日,受害5歲男童及12歲女童到油麻地西貢街公園玩耍,被告帶同一大袋玩具到公園分派給小童,邀請他們到西九龍中心玩過山車,兩名受害小童上釣隨行,被告稍後帶同兩童到他工作的貨倉看鬼片,又替他倆洗澡,其間多次對兩童上下其手。翌晚才將兩童送返公園,警方稍後揭發被告曾在另一公園,抱起另外兩名5歲女童,非禮她們下體。
案件編號:HCCC1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