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昨求情指被告2005年患肝癌要動手術,需定期覆診因而頓失工作,妻子其後亦患癌,令家中發生巨變。另被告買入的葵涌廣場舖位不斷蝕錢,他申領綜援時,最終只填上屯門翠寧花園住址,隱瞞舖位。辯方指被告現時由兩兒子供養,今後會工作賺錢,或問朋友借錢賠償政府。裁判官指即使家境有變,被告大可賣樓解決,但他選擇欺騙政府。案件4月10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其間被告須還柙。
案情指,被告2006年4月4日向社署申領綜援,他稱除了翠寧花園住所外,沒其他非業主自住物業,並在申請表上簽署聲明。社署最終批准被告申請,每月發放8,276元。至2014年2月28日,被告向社署終止申領。
同年8月社署年檢時,發現被告與妻子鍾佩芳2005年1月31日聯名以230萬元買入葵涌廣場餐廳舖位。根據差估署資料,該舖2006年市價96萬元。被告2007年1月以95萬元將舖位賣出。被告在涉案期間共騙取11.7萬元,至今只償還2.5萬元。
案件編號:TMCC68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