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反對控方證物呈堂,指警方非法拘捕被告吳俊偉(22歲),過程使用過份武力,構成施行酷刑罪,包括從後撲向被告,被告仆倒擦傷後遭壓頸。在警署停車場,更有穿警察背心的便衣警揮警棍打被告左眼,卻稱「唔好意思,打錯咗」,被告隨即視力模糊及失去意識,向後倒下,並感到有人拉開其背囊放入物品。辯方指被告在未有法律意見及害怕再被毆打情況下,被迫穿裝備孭背囊拍攝證物照片,檢查傷勢時被迫裸露沒受傷的下體。
辯方指被告見律師前遭警員恐嚇,包括有警員問被告「想唔想我浸住你個頭」及作勢出拳問「信唔信我打爆你隻眼」。被告並無簽署同意交出手機密碼,但收到有關文件,疑警員冒簽。
警員劉臻良作供指,追截時與被告一同仆地,拘捕時被告左眼已紅腫,又指被告同意提供並自行說出手機密碼,調查過程無人施暴力或威逼利誘。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WKCC372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