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再遭拘控,令我不禁想到二十三年前一樁舊事。一九七九年六月,我亦曾被控非法集會之罪,因而與三名同志被判入獄。
當年三月下旬,「北京之春」民運正方興未艾,中共政府忽然拘捕魏京生等先鋒,藉此殺雞儆猴,逼迫異議活動,我所屬之革命馬克思主義者同盟遂決定在四月五日,舉辦集會紀念四五天安門事件三周年,聲援國內民運,要求當局結束一黨專政,釋放所有政治犯。集會時適逢天雨,於是在舉行不久後,改為同會眾遊行到新華社門外遞交抗議聲明。豈料,卻遭警方阻止。幾經爭持,始能如願到達目的地抗議,在警方不斷以涉嫌「非法集會」為由阻撓下,終於完成和平示威。
事後,「革馬盟」為着繼續支持國內同胞爭取民主,遂再次發起於同月二十二日,在維園再次舉行公眾集會。豈料,當局卻以該日為英女皇誕辰,要抽調人手維持慶祝活動為藉口,公然禁制上述集會。我們面對無理之政治打壓,亦召開記者會聲明將會行使公民不服權,抗命舉行集會,反對殖民政府以公安惡法壓制示威、集會自由,阻撓支持國內民運的活動。這邊廂劍拔弩張,撕破臉皮實行政治逼迫,那邊廂矢言公民抗命,到底後事如何?且聽下回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