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奪命滑板車】電動滑板車屬違法行駛

蘋果日報 2019/12/03 08:40

大埔單車徑吐露港公路電動滑板車奪命滑板車

兩個月內接連發生電動滑板車奪命意外,再次喚起大眾關注電動滑板車於道路上行駛的安全問題。
近年電動滑板車興起,不過運輸署早於2001年已經指出,電動滑板車不宜在路道行駛,於是不作登記及發牌。惟有不少市民仍「貪方便」以身試法,用電動滑板車代步,意外卻不時發生。
昨晚34歲男子於大埔吐露港公路單車徑踩電動滑板車,失足翻側頭部重創,送院搶救不治。同類型的意外於今年10月26日亦曾發生,當時一名35歲男子於晚上11時在將軍澳日出康城對出單車徑,踏電動滑板車時與一輛單車相撞,事主頭部重創倒地,送伊利沙伯醫院搶救,延至4日後不治。
事後警方高調作出呼籲,提醒市民切勿違法,在路上駕駛不合標準的「電動可移動工具」。根據《道路交通條例》,汽車的定義包括所有機械推動車輛,同時亦包括所有「電動」的單輪車、滑行車、平衡車及單車,而駕駛「電動可移動工具」均需要向運輸署領牌才可合法行駛。因此市民在市面上購買的這些「電動可移動工具」,其實並不符合條例要求的保養安全標準,不會獲運輸署發牌。換言之,這類型的車輛,均屬違法行駛。
警方又提醒市民,任何人在馬路、道路、行人路或單車徑上駕駛「電動可移動工具」,即有可能觸犯「駕駛未經登記車輛」、「無牌駕駛」、「駕駛時沒有第三者保險」、「不小心駕駛」、「危險駕駛」、「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以及最高判刑為10年的「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運輸署發言人過去曾表示,電動滑板車及電動單車等電動可移動工具屬於「汽車」,必須向署方領牌才可合法行駛,惟該署不會為它們登記及發牌,換言之,在道路或私家路上使用電動滑板車(未經登記的汽車)即屬違反《道路交通條例》及其附屬法例,初犯者可被判最高罰款港幣5,000港元及入獄3個月。
由於在本港駕駛電動滑板車及電動單車等「電動可移動工具」即屬違法,在保險賠償方面亦會有所影響。國際專業保險諮詢協會會長羅少雄指,一般情況下,若事主購買了個人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在意外中導致他人受傷,均可獲保險賠償。惟在本港駕駛「電動可移動工具」等「汽車」是違法,所以即使事主為自己購買個人第三者責任保險,亦不會獲得賠償。若事件中的傷者有為自己購買個人意外保險或人壽保險,則未必會因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而受影響,意外發生後只要證明傷者在「意外」中受傷即可獲得賠償。
除此之外,去年4月一輛的士沿荃灣怡樂街行駛至海濱花園對開,撞倒一名踩電動滑板車的男子,男子飛彈上擋風玻璃再反彈墮地,頭及手受傷送院治理。姓馬女的士司機(58歲)沒受傷,並通過酒精測試;但滑板車姓劉(44歲)男傷者酒精測試超標,他涉嫌危險駕駛、無牌駕駛、無第三者保險下駕駛、駕駛未獲發牌車輛、無佩戴防護頭盔及酒後駕駛共6宗罪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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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將軍澳南海濱長廊單車徑發生一宗,單車與電動滑板車相撞的致命交通意外。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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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月東九龍交通意外調查組高級督察鄭景文呼籲市民,不要以身試法駕駛不合標準的「電動可移動工具」。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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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專業保險諮詢協會會長羅少雄。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