惟政務司司長張建宗上周五致函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引用《基本法》第43條及48條,解釋指特首具特殊憲制地位,向中央及特區負責,加上行政立法關係建基於行政主導原則,按《議事規則》特首亦可酌情決定是否出席立法會會議,以辯解特首不可被強制要求出席立法會。
民主派會議召集人毛孟靜昨午批評政府的說法,顯示特首地位超然,以政治理由反對傳召議案,但為免議案受拖延,將會剔除傳召林鄭月娥的字眼。
梁君彥其後在回覆毛孟靜的信件中指出,立法會可否傳召特首的問題,「不但懸而未決,在現行的法律框架下,亦沒有簡易答案」,強調問題至今仍然未有定案,又認同相關憲制問題複雜,故除了內部法律意見之外,他已經指示秘書處就有關問題尋求外間法律意見,但接納刪改後的議案可以在24日的大會提出。
■記者梁穎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