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啟思指出,上訴人MattPearce兩案中均沒有使用暴力,他只是運用憲法賦予的示威權,案發時闖入賽道,僅令賽事延誤一分鐘,入場觀眾還對他的表現感到有趣,賽道為馬會私人地方,馬會認為他有礙賽事,自行將他趕走便可,其行為並不構成滋擾罪;而他攀上大廈外牆時,廣告商被迫暫停播放廣告,只涉及私人利益。
上訴人於○四年十二月十二日,在沙田馬場舉行國際賽事前,戴上毛毛馬頭跨過欄杆闖入跑道,狂奔至終點後被保安制止,其後被判罪成,監禁一個月緩刑十八個月。○五年六月三日,他在午膳時間攀上皇后大道中陸海通大廈外牆大型屏幕頂部,拉起橫額,歷時兩小時,上月被判監二十一日。
案件編號:HCMA1029/05&3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