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次涉濫藥被拘留的港人,深圳公安是根據治安條例,將他們收押5至15日,以及最高罰款2,000元人民幣;如果他們再次濫藥被捕,將被解上法庭審訊,被判入勞教所及戒毒所,刑期由三個月至兩年。如果公安在濫藥者身上搜出大量毒品,將告其藏毒及販毒,最高刑罰判死刑。
至於香港方面,根據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任何人如販運及製造危險藥物,一經定罪最高判罰款五百萬元及終身監禁;如管有危險藥物或吸食、吸服、服食、注射,一經定罪最高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七年。
梁永鏗律師指出,由於吸毒(包括濫藥)是犯法行為,任何人士觸犯可被判處監禁,如果警方搜獲的毒品數量多,會檢控當事人販毒。至於涉及毒品的青少年,如果只是吸毒,法庭會判入戒毒所及更新中心戒除毒癮。
不過有法律界人士稱,吸毒取證較困難,除非有人吸毒時當場被捕,一般警方從吸毒者身上搜出毒品,可以檢控其藏毒,如果吸毒者願意接受尿液化驗,被驗出含有毒物,警方可控其吸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