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唔係包庇?】公務員與15歲女性交 鎮政府:係男女朋友
華西鎮華陰市陝西公職人員
陝西華陰市華西鎮一名姓雷的公職人員,被人網上爆料指長期威脅15歲少女發生性關係。不過,華西鎮政府調查後,竟指雷男與該名姓王的少女屬男女朋友關係,而兩人確實曾發生性關係,但不存在所謂的強姦嫌疑。當地警方也不予立案。
據華西鎮政府通報,周三(27日)有媒體記者向鎮政府了解雷男與未成年少女發生不正當關係一事。鎮政府隨即召開會議,安排鎮紀委書記全面處理此事,經過多方調查,證實事件屬實。
雖然雷男的行為不構成違法事實,但作為公職人員違反相關黨紀政規,華西鎮紀委對雷男進行審理談話,雷男承認錯誤,並自願接受組織處理。昨日上午,華西鎮紀委提請鎮領導辦公會,研究決定給予雷男記過處分。
香港有所謂「衰十一」,即「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任何年齡男性與16歲以下少女發生性行為,不論當事人或當事人家長或者監護人同意,都屬觸犯法例,最高刑罰判監5年。
而在內地,刑法規定的合法性行為年齡為14歲以上,任何人與不滿14歲的少女發生性關係,不論少女是否自願,均以強姦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