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團建議勞工處制訂有關拆卸吊臂時的詳細施工程序,而總承建商及各個分判商須嚴格遵守。承建商及工人之間必須有效溝通,釐清各人責任。另外,陪審團建議建造業議會的課程須包括拆卸吊臂,指導學員只有在合資格人士直接監督下,才可進行拆卸吊臂的工序。
機電署高級工程師早前在聆訊中作供指意外本可避免,若死者樊添勝(66歲)在施工前預先用木樁承托吊臂支架,可避免支架底部受力過大。另由於固定銷的移除方向是由內至外,死者要走進吊臂內敲打,導致吊臂塌下時被壓中。勞工處安全主任的證供則指,調查發現當時現場沒有安全監督,死者在施工前沒有收到安全指示;而工人之間亦溝通不足,死者似乎不知將有合資格人士到場負責拆卸。事發為2015年3月28日早上,資料顯示,死者於傘運期間拒出示身份證而被控阻差辦公,於3月20日被判囚兩天,出獄後僅數天便遇上意外。
案件編號:CCDI241/15
■記者歐陽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