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的代表律師昨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表示,中四程度的馮年少時任職侍應,及至20歲,因好樣而參加英皇新秀歌唱大賽。案發後馮重操故業,月入只得9,000元,但上月因有醉客在店內生事,迫使馮報警而最終遭解僱。馮後來轉職另一餐廳,人工暴跳至每月1.6萬元,工作至今,如此高薪即引來裁判官即時查問餐廳名稱。暫委裁判官陳家昇認為,馮和李同流合污,責任不可推卻,但考慮馮協助控方將李定罪,決定先索閱社會服務令報告始判刑。案件押後至4月20日,馮續准保釋。
案發當日,馮致電X勒索,否則公開她做妓女的片段、祼照及吸毒一事。同晚馮在X的電話信箱留下八個口訊,要求她準備10萬元。馮被捕後解釋,是按李的指示行事,英皇隨即跟馮解約。
案件編號:KCCC252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