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引用傳媒照片,指速龍小隊在2016年以及去月6月9日執行職務時,曾佩戴肩章展示警員編號,但到6.12衝突,有部分速龍卻沒有展示編號。報告引述《警察程序手冊》第15章,指警員穿着常規制服及指定非常規制服時,必須佩戴肩章或布製警隊徽章。
然而監警會表示,速龍小隊自2017年起使用的「特別為其職務而設計的服裝」,並沒有肩帶可繫上布製警員編號,而且不被《警察通例》或《程序手冊》界定為「制服」,毋須佩戴警隊徽章。警方又澄清部份速龍成員是自行展示肩章,署方從未下達指令要求隊員在裝束上繫上肩章。
報告又指,早在6.12衝突前,每名速龍隊員都會獲發一枚附有魔術貼的行動呼號,可貼在戰術頭盔背面,配合各隊員配備的裝備、其身高和體形以及其部署位置和紀錄,已可讓人易於識別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