屢次侵犯親女 六旬漢上訴得直撤強姦罪 減刑逾兩年

蘋果日報 2020/12/29 15:54

強姦上訴

曾有非禮智障兒媳前科的六旬漢,被揭早於十多年前曾多次非禮當時只有9歲的親女,被捕後向警察承認非禮,更以美食作比喻,「等於食嘢,好食嘅,唔會淨係食一次,會翻食」。心理學家報告形容他毫無悔意,女事主更患上嚴重抑鬱。涉案六旬漢去年初被裁定五項非禮及一項強姦罪成,遭法官李運騰判監9年3個月。他就強姦罪名提出上訴,指案中唯一強姦定罪的相關證據,與案中另外四宗事件完全一樣,但陪審團卻裁定該四案僅非禮罪成,裁決不一致。上訴庭今頒判詞,裁定上訴得直,總刑期下調至監禁7年。
是次上訴由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上訴庭法官彭偉昌,以及原訟庭法官彭寶琴審理。
案中控罪分別源自七宗事件,其中五案原本控罪為強姦及交替性的亂倫罪。原審時,陪審團肯定受害人X在其中一次事件中非自願地與63歲上訴人性交,裁定一項強姦罪成立;至於另外四宗事件,陪審團在不肯定有性行為發生的情況下,根據普通法裁定上訴人非禮罪成。另有兩項非禮罪,皆指上訴人捉著X的手,替他手淫;陪審團最終只裁定其中一項指控成立。
原審法官李運騰最終就各項非禮罪名判監一年半至兩年半,至於強姦罪則判監七年半,最終總刑期為監禁9年3個月。

律政司不反駁上訴人投訴

上訴一方指出,案中唯一的強姦定罪,源自其中一項事件,但和此事有關的所有證據,跟同樣指稱有非法性交的另外四宗事件完全一樣,甚至連辯方的說法也沒有分別;可是陪審團卻只裁定該事件強姦罪名成立,其餘四宗事件則以非禮入罪,裁決不一致。律政司不反駁上述投訴,甚至認為足以推翻有關的強姦定罪,直指難以指出任何確切的證據基礎,足以供陪審團單單將相關事件從其餘事件區分,從而裁定申請人強姦罪成。
上訴庭亦同意,有關的不一致裁決已達到「完全不能被合理解釋」的程度,根據案例須由上訴庭介入,裁定有關強姦定罪不穩妥,必須撤銷。不過,由於陪審團相信和肯定X被侵犯,才會把上訴人定罪,所以必須改判為非禮而不是完全無罪。上訴人對此並無爭議。
至於判刑,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過份聚焦於X身體哪一部分被侵犯,而忽略了本案的加刑因素,包括二人年紀、關係及案情。上訴庭又指,涉及兒童的性侵案件,法庭其實早已趨向重判。上訴庭認為,本案非禮控罪最少都應該以4年為量刑基準,整體刑期則不應少於7年,最終改判監禁7年。
案發於2006年至2011年間。女事主X於內地出生,半歲時隨家人來港生活,案發時X就讀小學,現已成年。案情指被告屢趁X睡覺期間,突然脫下其褲子,手口並用非禮X的下體,有一次更將她強姦。被告亦曾要求X為他手淫。X作供期間透露,被告習慣在家中全裸,更會叫她和比她年輕4歲的胞弟一同看色情電影。而母親則患有精神病,曾試過全裸踏出家門。
【案件編號:CACC9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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