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陳弘毅:發佈太子站打死人是否違法 視乎是否涉外國指使

蘋果日報 2020/07/05 21:16

陳弘毅太子站

「港版國安法」實施數日,社會仍對甚麼行為構成違法有爭議,日前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指,謠傳8.31太子站警方打死人令社會仇恨政府或違法,但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表示,有關行為是否違法,要視乎是否受外國指使、資助或串謀等條件。他亦以北愛爾蘭爭取脫離英國獨立為例,指若縱火的背後目的屬政治主張,就會觸犯港區國安法。

陳弘毅於一個基本法研討會上表示,任何行為是法律沒有禁止的則屬自由空間,他就「港版國安法」四種罪行作出解釋,其中分裂國家罪,指一般組織推動、宣傳港獨概念,推動進行公投決定香港是否獨立、爭取國際支持香港獨立均屬違法,「類似西班牙加泰隆尼亞公投就是分裂國家行為」,他亦稱「某啲言論構成煽動(分裂國家罪)」,視乎有關言論是否「煽動他人做第20條講到嘅事」,該條文提及包括將香港從中國分離、非法改變香港的法律地位等行為,不論是否涉及武力,均屬違法。

陳又指,「港版國安法」的顛覆國家政權罪與內地顛覆罪不同,「香港22條定出的顛覆罪範圍窄啲」,並要求證明被告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非法手段進行顛覆,「有一兩個條文係因為反修例事件出現嘅情況先至請寫入去」,包括包圍破壞政權機關履職所,「大家清楚知道,呢個係舊年7月1號情況,立法會被攻擊、破壞」。

恐怖活動方面,陳指,香港本地法律已對恐怖主義行為作出定義,他舉例指,放火、縱火按現有刑事法律亦屬犯法,但是否構成恐怖活動罪的特點,是有關行為是為了脅迫政府接受政治主張,或威嚇公眾以實現政治主張,「就咁縱火唔係恐怖活動,例如北愛爾蘭縱火或者放炸彈爭取北愛爾蘭脫離英國獨立,就係一個政治主張,所以大家知道北愛爾蘭幾十年來都有恐怖活動」。至於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他指香港普通法下都有煽惑罪,「(若)X是刑事罪行,煽動他人做X都係構作刑事罪行」。

針對勾結外國勢力的罪行,陳則指分兩部份,涉及3種情況,包括「請求佢(外國勢力)做、串謀佢做、三係受指使或資助去做」,以及5種行為,包括對中國發動戰爭,武力威脅中國主權統一等類似戰爭情況,以及對政府制定政策、法律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等,但他指,甚麼情況屬對政府制定執行政策法律進行嚴重阻撓,需再進一步研究,「可能立法會係負責制訂法律,對立法會立法功能進行嚴重阻撓,例如幾萬人包圍立法會,令到議員唔可以入去開會」,他亦舉例指如有人在香港呼籲外國制裁香港,「要證明有真係去請求外國做呢樣嘢,或者同外國人、外國勢力串謀」,而發佈8.31太子站的假消息,亦要視乎是否符合因為受外國指使、資助或串謀等條件,才能視作觸犯《港區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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