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於粉嶺的申請人「陳伯」陳基裘(圖)憶述當日傍晚到金鐘觀察,沒參與示威。晚上8時許他在公園休息及與人交談,一隊速龍小隊走來,他很驚慌,遂拿出手機拍攝,對方即以恐嚇語氣喝止,「完全冇表露係差人,但係喝住,幾個人喝我」。警員沒進一步舉動,沒說粗言穢語,亦沒勒令離開,「佢個勢迫使我感到受到威脅……但實質上冇身體接觸嘅」。陳伯繼續拍攝,不久對方離去。陪陳伯入稟街坊指,片中有警員邊喝令邊揮警棍。事後陳伯未有向警方投訴,他解釋:「都唔知乜嘢冧巴乜嘢人。」至於向監警會投訴過程漫長,他覺得只能循法庭尋求公義。陳伯認為不論警察還是其他公務人員,都須展示身份以供問責,體現公平和法治,「有啲(行為)做啱咗,當然歡迎,亦都受表揚,都有個冧巴表揚你吖;如果你做得唔啱,對市民不利嘅情況底下,我哋投訴都有個明確目標」。
李家超昨向立會議員發函,引述警方早前指速龍隊制服按行動及戰術需要而設,無留位置展示編號,但強調會盡量展示。李又稱投訴警察課已接獲投訴,會按程序處理,監警會亦會監察處理工作。
案件編號:HCAL1747/19
■記者勞東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