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遭前僱員追討欠薪 缺席聆訊被判敗訴
新昌營造黃鐛慜勞柳桂新昌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捲入港鐵沙中綫土瓜灣站削鋼筋醜聞的建築公司新昌集團,財困消息不斷,除遭不同機構入稟追債外,另涉拖欠僱員薪金近兩個半月,拖糧期更長至構成變相解僱。兩名僱員日前循勞資審裁處,追討欠薪、遣散費、以及變相解僱的代通知金等,案件今日提堂。新昌缺席聆訊,被判敗訴,審裁官下令新昌須向兩名前僱員賠償共約19萬元。
兩名申索人分別為黃鐛慜及勞柳桂,其中黃是新昌的前高級企業傳訊主任。被告新昌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沒派代表應訊。審裁官覃有方與申索人確認相關文件真確後,當庭判兩人勝訴。不過,勞追討的遣散費,部份被強積金僱主供款對沖,而黃追討的金額更被全數對沖。兩人最終分別獲判賠償8.2萬及10.8萬元。
根據《僱傭條例》第10A條,若僱主在發薪到期日起計一個月後仍欠薪,僱員可自行終止僱傭合約而毋須給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反而僱主會被視作同意支付代通知金解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