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律師求情時稱,戒毒所報告指他不是癮君子,事件涉及的毒品不算太多,被告全無打算販賣毒品獲利,感化官亦建議他接受社會服務令,相信過往的十四天監禁,讓被告嘗到牢獄滋味,他已清楚知道再犯會被判監禁,被告已真心悔改。
接受感化官建議
主任裁判官郭偉健判案時指,控罪性質嚴重,無論被告有否從中獲利,亦讓他人接觸毒品,執法機構大力打擊狂野派對,無論販賣及分發毒品,亦應處以監禁刑罰,在考慮有關報告後,接受感化官的建議,判處較長的社會服務令,反映販毒罪的嚴重性,希望被告利用服務社會的時間,覺悟前非,回饋社會給予他的自新機會,否則便有可能喪失自由。
被告陸宗顯(三十歲),於案發時任職《太陽報》記者,過往並無案底,承認販毒及藏毒罪名,控罪指他於去年十二月八日,在九龍灣國際展貿中心地下單位內,非法販運五粒Fing頭丸及四片含鎮靜劑硝甲西泮的藥片,另藏兩粒Fing頭丸。
案情指,被告於案發日晚上抵達狂野派對,被負責查入場人士有否攜帶違禁品的警衞截停,發現他的腰包內藏一錫紙包,內有一粒藥片,被告拔足逃跑時,被警追截搜身,在其身上撿獲十粒藥片。
案件編號:KTCC84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