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審訊棄用陪審團 覆核案下周裁決 律政司:《基本法》訂明制度並非一成不變
首宗國安法審訊唐英傑棄用陪審團司法覆核
律政司司長指示首宗國安法案件由三位法官取代陪審團審理,引致司法覆核,高等法院下午繼續聆訊。律政司指出,陪審團審訊制度並非憲法權利,本案不能說律政司司長剝奪被告權利,司長也無責任交代不用陪審團的理據。雖然《基本法》訂明保留主權移交前的陪審制度,但不代表一成不變,只代表不能大幅改變甚至面目全非,國安法對陪審團審訊有狹窄的例外規定,並不抵觸《基本法》。
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聽畢陳詞,稱需時考慮裁決,預計下星期中或之前宣判。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孫靖乾陳詞指,國安法第46條賦予律政司司長權力發出證書,指示案件不用陪審團,改由三位法官主審,權力屬於《基本法》第63條保障不受法庭干涉的檢控決定。
孫靖乾指有關審訊模式的決定,一如律政司決定控告或不控告某人、或是案件在哪一級法院審理,不能以一般司法覆核理據挑戰,例如程序不當或考慮不相關因素。只有牽涉惡意檢控或政治指示等特殊情況,才會違憲。律政司司長可以交代不用陪審團的理據,但法律上司長並無責任交代,如同毋須解釋不檢控某人的理由一樣。
律政司指國安法第46條用詞屬強制性質 毋須解釋理由
法官李運騰問,假如律政司選擇不用陪審團時提出完全不相干的理由,法庭又可否審視。孫靖乾重申,檢控決定不受此類慣常司法理據挑戰,覆核門檻非常高。
對於唐英傑一方強調陪審團審訊是《基本法》保障的憲法權利,孫靖乾立場相反,引述上訴庭曾表明沒有所謂「陪審團審訊的權利」。他指陪審團制度並非基本權利,律政司司長引用國安法第46條,不能形容是剝奪權利。
至於《基本法》第86條訂明保留原有陪審制度,孫靖乾指意思不是完全不能改變、或是禁止高院案件不由陪審團審訊,而是不能有重大改變,變成另一套制度。他認為國安法第46條只是針對危害國安罪行的狹窄範圍,制訂例外情況或更改預設的審訊模式,沒有重大地改變制度。
孫靖乾又強調,國安法第46條用詞是強制性質,「凡」律政司司長發出證書,審訊就「應當」改由三位法官審理,毋須解釋理由,與《裁判官條例》中律政司決定轉介案件到區院審理的條文用詞同理。
李官回應指國安法地位較高,不能用解讀本地法例的方法分析,要結合國安法其他條文與《基本法》詮釋。
李官又指,國安法是新法律,須關注第46條本身行文有沒有要求律政司司長交代理據。孫靖乾指第46條列出一些發出證書的條件,但並非窮盡所有理由,律政司司長可考慮一切因素;加上決定不受隨意干涉,反映司長沒有責任交代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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