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文訓華被控於2016年11月2日在旺角嘉善街犯案。他在警誡下稱案發時正睡覺,審訊時呈醫療報告顯示曾有腦出血問題,外出要人陪,不會在凌晨時分獨自外出,但因車cam證據入罪,判監1個月緩刑12個月。
高院暫委法官彭中屏認為,原審裁判官不宜在未有通知及討論下,以自己方法找尋更多證據,亦不應在未通知雙方律師下,依賴自己找到的新證據而定罪。辯方有權就縮小畫面看到的新證據陳詞,然而裁判官卻在無意之間忽略了上訴人的權利。
律政司曾建議以重審方式讓彭官重看縮細片段再決定是否定罪,但彭官拒絕,因無從得知原審裁判官將畫面縮小至甚麼程度。彭官亦指曾在庭上以正常大小觀看,片段光線不足,質素不高,難以肯定片中人是否上訴人。
案件編號:HCMA263/17
■記者歐陽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