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永鏗提醒業主及租客訂立租約時,雙方均應清楚訂明按金用途及退回條件與方式。若租客拒絕交租,可向土地審裁署提出控訴。
讀者葉先生以公司名義租用一商場舖位多年,去年他結束公司時,租約仍未到期,他口頭知會業主以個人名義繼續租用舖位至合約完結。至租約期滿,業主退還按金,支票抬頭卻寫其公司名稱,由於公司早已結束,他無法取回該筆按金。
梁永鏗指出,因葉先生當時以公司名義簽約,業主出票予簽約公司並無錯誤,他提醒租客,如要在合約期內轉名,需先與業主商討,並重新簽訂新合約。
檔案編號:1016019、1019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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